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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5〕3号)

(苏财规〔2025〕3号)

颁布时间:2025-06-30 18:2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25年6月24日


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全省国土绿化、林业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生态补偿、林业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使用合规、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牵头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与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拟申报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对同级林业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林业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县林业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对省下达专项资金及时提出分配方案;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组织并督促项目实施,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及监督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与义务:按要求申报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土绿化。支持造林绿化、绿美村庄建设、森林质量提升、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培育等;

(二)林业生态补偿。支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等;

(三)林业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持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四)林业改革与创新。支持林业产业引导、林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林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偿还债务或楼堂馆所等中央和省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违规占用耕地、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不得用于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不得用于人造景观等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补助、贴息等方式。其中对林业产业发展贷款采用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其他项目类别采用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国土绿化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林木良种培育根据入库项目规模(占80%)、选育新品种和良种数量(占20%)进行分配;其他类型根据入库项目规模(占80%)和年度计划任务(占20%)进行分配。

(二)林业生态补偿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面积每亩补偿35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在对每个湿地补偿1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面积每亩补偿14元。

(三)林业生态保护体系建设资金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治理面积(占65%)和入库项目规模(占35%)进行分配;其他类型采用项目法分配。

(四)林业改革与创新资金中,林业产业引导、林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入库项目规模(占80%)和林业产值(占20%)进行分配;其他类型采用项目法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和标准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可与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林业类专项资金统筹分配使用。专项资金应优先配套支持中央财政竞争性评审项目,根据省对设区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分类情况,对I、II、III类地区分别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额10%、15%、20%的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结合中央和省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条件和程序等。市县林业部门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省林业局组织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级将资金分配到入库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市县将资金分配到入库项目。

省林业局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审后,会同省林业局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财政、林业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及绩效目标分解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材料中编制绩效目标。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各级林业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支持政策或支持方向发生较大变化的,或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省林业局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林业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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