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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地税地[2006]34号

颁布时间:2006-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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