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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财税政[1994]187号

颁布时间:1996-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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