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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2号

颁布时间:1989-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想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贴花范围问题。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只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说明以单据(包括仓单、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其他单据暂免贴花。

  二、关于应纳税凭证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应如何贴花的问题。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根据施行细则第19条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无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应请外汇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协助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三、关于营业帐簿贴花范围问题。根据《印花税施行细则》第6条、第7条的规定,营业账簿只就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帐簿中的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贴花。

  四、关于其他账簿中使用活页帐,应如何贴花的问题。对其他帐簿中使用活页帐的,按其装订成册后的件数定额贴花五元。

  五、关于资金帐簿与其他帐簿合订为一本的贴花问题。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薄与其他帐薄合订为一本的,除按所载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计算贴花外,另再定额贴花五元。

  六、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所有权归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补充的、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的、税后积累补充的、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三)私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的、税后积累补充的、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七、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的贴花问题。为了保持贴花规范化,对房屋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律粘贴一枚面值五元的印花税票,不允许粘贴小面额印花税票;印花税票的粘贴位置:订本式的权利许可证照粘贴在内封面的左下角,单页式的权利许可证粘贴在正面左下角……

  (注:(89)云税四字第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本文第五条从199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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