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2]65号
颁布时间:2002-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83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