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废止]

沪国税流[2002]65号

颁布时间:2002-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83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