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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缴纳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

地税三[1998]7号

颁布时间:1998-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缴纳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缴纳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缴纳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下列规定缴纳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各单位的车辆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单位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分局或代征单位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单位职工的自行车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单位座落地的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其他个人的车辆(包括自行车),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各单位和个人的船只,到市航运管理处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的机动船向保税区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纳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籍个人及中方职工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企业负责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车船使用税;其他外籍个人的车(不含自行车)、船,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自行车,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籍个人及中方职工的自行车,由企业负责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车船使用税;其他外籍个人的自行车,由个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六、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1999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

  上述各单位和个人,应持1998年度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凭证,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1999年度纳(免)税手续。逾期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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