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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苏财税[1997]44号

颁布时间:1997-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11日财税字[199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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