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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粤财法[2007]38号

颁布时间:2007-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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