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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苏财税[1997]49号

颁布时间:1997-09-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97年7月30日财税字[199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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