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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废止]

粤财法[2007]34号

颁布时间:2007-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慈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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