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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

桂财税[2005]56号

颁布时间:2005-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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