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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豫国税发[2005]188号

颁布时间:2005-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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