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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1999]334号

颁布时间:1999-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88)财税外字021号《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中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7)54号文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可以同时执行。

  二、外籍个人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住房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是由财政、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发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方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由于目前发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外籍个人在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又持以前月份的住房费用凭证前来申请免税,不能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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