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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

粤财法[2005]96号

颁布时间:2005-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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