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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37号

颁布时间:2005-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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