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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36号

颁布时间:2000-0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范围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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