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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废止]

云财税[2005]67号

颁布时间:2005-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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