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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27号

颁布时间:2007-11-12 10:30:2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 9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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