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缴纳,分季度预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合并盈亏后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河北石油分公司缴纳,分季度预缴。
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河北石油分公司2003年合并纳税成员的企业名单
1. 河北石油分公司 7. 河北廊坊石油分公司
2. 河北石家庄石油分公司 8. 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
3. 河北张家口石油分公司 9. 河北沧州石油分公司
4. 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 10. 河北衡水石油分公司
5. 河北秦皇岛石油分公司 11. 河北邢台石油分公司
6. 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 12. 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