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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1183号

颁布时间:2000-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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