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允许新教材推广培训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74号

颁布时间:2004-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出版集团:

  你集团《关于新教材推广培训费税前列支的请示》(湘出 [2004]30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集团及其所属出版单位教材推广中的培训费支出实际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市场推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精神,对你集团及其下属出版单位从 2003 年至 2005 年三个纳税年度内新教材推广中的培训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但扣除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发行新教材总码洋的 7% (含 7% ),超过 7% 以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扣除上述费用时,你集团及其下属出版单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效的经济合同和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