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137号
颁布时间:2000-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 ] 119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一、纳税人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转让所得是以公允价值减去其原帐面价值计算。
二、纳税人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个区、县分局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个区、县分局的,由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报市局进行审核。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执行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2000年8月10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三十项执行,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