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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第342号

颁布时间:2002-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银行长沙分行、交通银行岳阳支行2002年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通知企业所属地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附件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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