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所一[2001]295号
颁布时间:2001-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