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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95号

颁布时间:2001-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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