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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资质认定期限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4]118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财税分局:

  为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吸收下岗人员再就业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规定,现对本市新办服务型、商贸型资质认定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当年第三季度前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3]208号文规定比例的,企业应于年度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新办企业资质认定。

  二、凡在当年第四季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3]208号文规定比例的期限可延期至次年一季度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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