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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财政监督局、各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金额扣除。

  二、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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