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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3]245号

颁布时间:2003-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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