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170号
颁布时间:2004-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503号)精神,同意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江苏中咨兆信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收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29万元。所属企业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