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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维护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苏民福[2005]27号

颁布时间:2005-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残疾人是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帮助残疾人和健全人一道实现小康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形式,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发挥了主渠道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省福利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截止2004年底,全省共有福利企业5001家,安置残疾职工13.85万人。但是,我省福利企业的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4]40号)精神,为进一步端正福利企业办厂方向,切实维护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残疾人员比例,确保残疾职工上岗和出勤率

  各地要严格按照残疾人标准、伤残军人标准和现行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标准,清点残疾职工在岗人数,认真核查残疾职工比例,检查残疾职工上岗和出勤情况,杜绝残疾人空挂名、多头挂名的现象,切实将福利企业办成名剧其实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场所。要积极牵线搭桥,支持福利企业跨地区吸纳残疾人进厂务工。

  二、规范各项用工制度,保证残疾职工同工同酬政策和福利待遇的落实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完善和落实各项用工制度,保证在福利企业工作的残疾职工的收入、劳动保护、劳保福利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待遇,其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福利企业要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为残疾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以人为本提供管理和服务,建立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措施

  福利企业是残疾职工工作、活动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福利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残疾职工的特点建设必要的元障碍设施,提供必备的残疾人专用工具,方便残疾人在厂区劳动、生活。根据需要培训能与聋哑职工进行手语交流的管理人员和懂得一定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医护人员,为残疾职工提供更为人性化的管理和服务。开展残疾职工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残疾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应建有残疾人组织,安排专人负责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支持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努力将福利企业建成残疾人之家。

  四、统一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标准,认真做好核发《残疾人证》工作

  要认真做好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人证》的发放工作。《残疾人证》由县级以上残联统一核发。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按规定程序发证;对符合现行福利企业录用条件而不符合国家规定残疾人标准的残疾职工,在核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加盖“仅适用于福利企业中使用”专用章。对于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可组织医务人员上门服务,或组织残疾人集中到定点医院进行残疾鉴定。福利企业今后招收的残疾人须执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招收的符合福利企业残疾条件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及时到当地县以上残联办理发证核章手续。福利企业安排的能够上岗工作的智力残疾人员应纳入计算残疾人比例范围。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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