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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04号

颁布时间:2004-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对南通伊沃福斯瑞法电容器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3]14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280号批复如下:

  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12月与南通伊沃福斯瑞法电容器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136002),贷款210万美元。关于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同意对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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