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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榆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路段修路工程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

长地税所函字地[2000]3号

颁布时间:2000-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榆树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养路段修路工程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古地税所字(1994]67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养路段承担公路的改建,扩建、新建工程取得的所得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均应征收企业所得税:鉴于公路段属事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任务,因对公路段承担公路养护事业费拨款项目的结余,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 榆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路段 修路工程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近期:我局对榆树市养路段(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开展了纳税检查。

  经歪,该养路段于1998—1999年两年期间,将省级拨款和地方分成拨款用于公路修筑工程。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大中小修、抢修、扩建、道班建安、专业车队运输、沥青拌合等,对其利润额,根据吉地税所司1994)67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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