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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苏财税[1997]第059号

颁布时间:1997-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经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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