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7]313号
颁布时间:1997-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我市新建生产自救基地情况的函》,根据市局《关于对我市生产自救基地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19号)规定,经审核确认,1996年度新办生产自救基地5家,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6)131号文件的规定,凡经劳动部门在1996年下半年认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其减免税期从1997年1月1日算起。
二、北京造纸四厂劳动服务公司于1989年已按新办三产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由于劳服企业享受免税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所以,该企业自劳动部门认定为生产自救基地之日起,只能再享受免征所得税二年。
三、1996年度新办生产自救基地名单如下:
基地全称 认定时间 纳税地点 是否免税
北京市京化工贸公司 1996、2 密云县 未免
北京造纸四厂劳动服务公司 1996、2 东城区 免一年
北京世纪梦服装集团 1996、12 朝阳区 未免
北京市北京皮鞋厂 1996、9 东城区 未免
北京市新益发包装厂 1996、12 丰台区 未免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