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3]810号
颁布时间:2003-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昆明市、曲靖市、大理州、思茅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关于申请我局2003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局财[2003]5号),申请2003年度仍由该工程局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2]28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一),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昆明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提供的年度相关计划数据测算,该工程局2003年度各地成员企业应按测算分配数额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见附件二)。预缴税款由当地成员企业平均分配到1、2、3季度就地缴纳,年终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在昆明汇算清缴。
三、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