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7]247号
颁布时间:1997-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宣武区、朝阳区、顺义县、昌平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处罚尺度。经研究,现对改革试点企业检查出来的问题如何处罚明确如下:
一、对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单位在汇算清缴期,税务部门重点辅导的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而企业未做纳税调整的,所查出的问题除计算补税外,并加收滞纳金。
二、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企业虚报亏损金额,应按市局京地税企(1996)5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试点企业偷税行为界定清楚,手段恶劣。如隐瞒销售收入,多转成本等,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