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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地税企[1998]473号

颁布时间:1998-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所指“捐赠”是指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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