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所字[2000]115号
颁布时间:2000-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了贯彻《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所字[2000)87号)精坤,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从即日起废止《关于印发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地税征字[1999)79号)中《实施细刚》的第四条第(二)款,并对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作以下通知:
一、纳税人确实符各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第二条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仍采取按应税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x征收率
三、我市中小型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各行业规定为:
工业、商业 1%
交通运输业 2%
房地产开发业 2%
饮食服务业 2%
娱乐业 4%
其他行业 2%
四、在同一企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项目的,如果单项收入额能核准的,分别按适用征收率计税。如果不能核准的,计税征收率就高不就低。
五、按上述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吉地税所字[1997]166号)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