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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小型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所字[2000]115号

颁布时间:2000-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了贯彻《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所字[2000)87号)精坤,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从即日起废止《关于印发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地税征字[1999)79号)中《实施细刚》的第四条第(二)款,并对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作以下通知:

  一、纳税人确实符各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第二条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仍采取按应税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x征收率

  三、我市中小型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各行业规定为:

  工业、商业  1%

  交通运输业  2%

  房地产开发业  2%

  饮食服务业  2%

  娱乐业     4%

  其他行业     2%

  四、在同一企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项目的,如果单项收入额能核准的,分别按适用征收率计税。如果不能核准的,计税征收率就高不就低。

  五、按上述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吉地税所字[1997]166号)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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