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160号
颁布时间:2004-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苏州、无锡、南通、镇江、扬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437号)精神,同意中远集团向其所属企业(详见附件)收取管理费。所属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