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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354号

颁布时间:2004-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24)规定,从2004年度起,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由其上级单位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成员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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