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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地税企[1995]529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织委员会捐款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列支的请示》(沪税外字〔1995〕87号)收悉。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组委会捐赠的各种实物或现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不属于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给予扣除。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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