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110号

颁布时间:1998-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关于行业会费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国家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北京市民政、物价、财政局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第六条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进行了税务登记即进入了生产经营阶段,因此,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拟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312号的规定执行。即:以法定的税务登记日期计算。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1997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行业会费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七、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