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3]75号
颁布时间:2003-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行业征收所得税是一项业务性难度比较大的工作,各地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通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及时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省局反映。执行《通知》需要统一明确的具体操作性意见,省局近期将另文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待遇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本第第(一)款,制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