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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356号

颁布时间:1997-06-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国家、企业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统一协调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组织好此项工作。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认定工作,无论市属、区属集体企业,均由企业属地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市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本行业清资名单、所属区县。

  三、集体企业在进行清查资产、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申报资产清查结果,应填制“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核查申报表”(以下简称“核查申报表”),并附有关文字材料,说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形成的时间、原因等有关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属集体企业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认定后报市地税局会同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五份)批复。区县属集体企业由各区县局、分局会同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四、集体企业根据“核查申报表”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市属区县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四份)集体企业报送“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时应附同级地税局会同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核查申报表”的复印件。

  五、企业“核查申报表”的报送时间为9月20日前,各区县地税局应在9月30日报市地税局。企业“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应于10月10日前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7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全面、准确核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资金实际占用量及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

  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涉及到国家、企业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原则上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税务部门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其中: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与各级财政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本单位内部设立临时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工作,是资金核实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积极参与、配合、监督这些环节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申报工作。集体企业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申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申报时,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分项明细材料,包括资产清查等环节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集体企业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的具体处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报经审批的,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

  四、资金核实的基本程序

  (一)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对清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集体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书面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问题原因分类排队,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集体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四)集体企业可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附件:1.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2.《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编制说明

 

《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非金融性质的集体企业填报。

  二、资料来源

  本表主要反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资金核实过程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表中有关项目按照会计核算报表及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统计的有关数据,逐项实事求是地填写。

  (一)各项资产、资金的清查值及各项资产盘盈、盘亏、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清查值,应与已上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的清产核资报表中的清查数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

  (二)界定增加数,应与同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认定结果相一致。

  (三)重估增加数,应与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的批复相一致。

  三、项目填报说明

  (一)本表行次中所列项目填报说明。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

  2.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3.长期投资: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4.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经营性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

  5.累计折旧:指企业按规定提取、调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6.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7.固定资产清理:指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8.在建工程:指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9.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10.无形及递延资产:指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其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递延资产是指企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等。

  11.负债:是指企业的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12.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其中: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集体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集体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待界定资产是指目前产权关系不明尚需进一步界定明确的资本数额。

  13.资本公积:指企业依法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14.盈余公积:指企业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从净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15.未分配利润:指企业尚未分配或尚未指定用途的利润。

  (二)本表栏次项目填报说明。

  1.资产清查数:指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核算的有关项目数额。

  2.重估增加数: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调整增加的数额。

  3.界定增加数:指企业产权经有关部门界定后调增或调减的数额。

  4.自行处理数:指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资金挂账损失等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自行处理的数额。

  5.申报处理数:指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产损失、资金挂账损失等,需要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处理的数额。

  6.资金核实数:指本表所列项目按规定经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核实审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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