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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250号

颁布时间:2001-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33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悉。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及《〈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1]332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市属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批准,可以先行实施。区县属国有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财政部准备将《企业会计制度》以书的形式发行,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会计处预订(电话:68423835),该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内容。

  附件: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0)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二○○一年一月九日

  附件: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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