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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7]6号

颁布时间:1997-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本文第一、第二条范围内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符合本文第一、第二条减、免税范围的企业,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附件:《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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