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1]4号
颁布时间:2001-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级国税机关核拨工资基数分解方案的,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
二、人寿保险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省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5月末以前,市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5月15日以前,县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4月末以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