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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问题

新税三字[1994]055号

颁布时间:1994-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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