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电[1998]5号
颁布时间:1998-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影响着本年度税收收入完成数,各地要切实将此项工作重视起来,做到及时、准确地办理调库手续,使收入体现在1998年度。
二、按照《通知》要求,凡未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的出口货物,以及1998年底前出口的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一律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各主管征税机关要尽快督促有关企业将征、退税手续于年底前办理完毕。
三、请各地将1998年度本地区发生的“免、抵”税调库数额、先征后退的退税额,于1999年1月7日前书面上报省局进出口处、涉外税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