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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97号

颁布时间:1999-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是指税法的固定资产标准,即:单项固定资产修缮支出数按2000元掌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修缮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二、《通知》中涉及需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或审核事项,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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