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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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